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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1號公示催告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金院深家義家109年度司繼字第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1號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事
          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 1157 條、家事事件法第 130 條。
公告事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趙巧紅 住高雄市楠梓區加宏路22巷11號三樓
送達代收人 蔣惠州
    住高雄市楠梓區加宏路239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培明(男,民國42年12月1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E10098367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金沙鎮何斗
    里中蘭37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12
    月1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王培明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本院公
    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
    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
    行使其權利。
三、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6個月期間,如有
    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培明之遺產負擔。
五、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書記官:董培祥
股別:義家
 

  • 發布日期 : 109-05-04
  • 更新日期 : 109-05-04
  • 發布單位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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