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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1030號陳建文之執行命令、分配期日通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111司執助人字第10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建文之執行命令、分配期日通知(含分配表)、分配期日(改定分配期日)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103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陳建文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人股書記官彭文章
- 發布日期 : 112-12-07
- 更新日期 : 112-12-07
- 發布單位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