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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000307號劉嘉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定112苗簡307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307號原告徐秀玉與被告劉
      嘉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劉嘉閔之本院所
   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劉嘉閔得於上班
        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8月11
        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十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
        生效力。
書記官  周煒婷

  • 發布日期 : 112-05-29
  • 更新日期 : 112-05-29
  • 發布單位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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