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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216號黃筱文之民事撤回通知一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和112苗小字第2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小字第216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黃筱文之民事撤回通知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撤回通知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撤回通知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岢禛
 

  • 發布日期 : 112-05-26
  • 更新日期 : 112-05-26
  • 發布單位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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