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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407號陳宛林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孝112苗小字第40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小字第407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
      達與被告陳宛林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
          定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
          力。
書記官  張智揚

  • 發布日期 : 112-05-26
  • 更新日期 : 112-05-26
  • 發布單位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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