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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被告張祥椿、被告張祥麟(Hsiang Lin Chang)之開庭通知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發文字號:中院麟家方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祥椿、被告張祥麟(Hsiang Lin Chang)二
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民事陳報狀繕本、民事準備書二狀
繕本、110年4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原告張祥森與被告張祥椿
等五人間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民事陳報狀繕本、民事準備書
二狀繕本、110年4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1份,現由本
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張祥椿、被告張祥麟(Hsiang Lin Ch
ang)二人得於庭期前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1法庭
(法院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開言詞辯論庭
,被告張祥椿、被告張祥麟(Hsiang Lin Chang)二人應按
時到場。
書記官:王淑燕
股別:方
- 發布日期 : 110-04-08
- 更新日期 : 110-04-08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