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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湖簡字第517號陳香蓮、陳聖貴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例稿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民勤110年度湖簡字第517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香蓮、陳聖貴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湖簡字第517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下午2
時31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臺北市民權東路六段91號
)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朱鈴玉
股別:勤
- 發布日期 : 110-04-08
- 更新日期 : 110-04-08
- 發布單位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