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092號陳以真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5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非林110年度司票字第209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092號本票裁定事件相對
人陳以真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092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
司與相對人陳以真間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於相對人
陳以真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以
真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註:
股別:林
書記官:曾斐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09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送達代收人 張鈞翔
相 對 人 陳以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11月1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860,000 元,其中之新臺幣852,445 元,及自民國110 年
1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得為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11月17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860,000 元,到期日民國110 年1 月19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852,445 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 發布日期 : 110-04-08
- 更新日期 : 110-04-08
- 發布單位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