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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陳氏美珍(TRAN THI MY TRAN)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發文字號:雲院惠家悅110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聲請人陳畯騰與相對人陳氏美珍(TRAN THI MY TRAN)間履行同居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陳氏美珍(TRAN THI MY TRAN)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景徽
附錄裁判要旨
一、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發布日期 : 110-04-07
- 更新日期 : 110-04-07
- 發布單位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