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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虎簡字第62號許士德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發文字號:雲院惠民虎甲110年度虎簡字第62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許士德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 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虎簡字第62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許國涼、許美惠、許士德、許如怡、許容瑋、許國源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許士德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士德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曾鈺仁
- 發布日期 : 110-04-03
- 更新日期 : 110-04-03
- 發布單位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