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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沙小字第114號蔡明曉之開庭通知等
例稿名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2號
發文字號:沙簡麟民青110沙小字第114 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明曉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50 條及第 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0年度沙小字第114號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蔡明曉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庭期
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0年4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院沙鹿簡易庭(臺中市沙鹿區中山路689號)第一
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蔡明曉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股別:青
- 發布日期 : 110-02-23
- 更新日期 : 110-02-23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