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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虎簡字第20號包春祺之履勘測量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雲院惠民虎甲110年度虎簡字第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包春祺之履勘測量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 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虎簡字第20號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許易隆等八十五人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包春祺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履勘測量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包春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履勘測量函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現場進行履勘。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曾鈺仁
- 發布日期 : 110-02-23
- 更新日期 : 110-02-23
- 發布單位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