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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23號葉靚翮之判決正本1件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彰院平家秀109年度婚字第12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葉靚翮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
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9年度婚字第123號吳晏迦與葉靚翮間離婚
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葉靚翮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余思瑩
- 發布日期 : 110-02-22
- 更新日期 : 110-02-22
- 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