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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121號陳玉鍹之裁定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雲院惠家溫109年度家親聲字第1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121號聲請人詹恒祝與相對人陳玉鍹間宣告停止親權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陳玉鍹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顏錦清
附錄裁判要旨
一、相對人許漢昌、陳玉鍹對其等未成年子女許芷瑜、許芷欣、許芷綾、許維恩之親權,均應予全部停止。
二、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函 稿 代 碼:G006-06 公示送達公告-裁定(家事)
股 別:溫股
- 發布日期 : 110-02-22
- 更新日期 : 110-02-22
- 發布單位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