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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4號陳璟儒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雲院惠民福110年度司聲字第24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相對人陳璟儒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司聲字第24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陳璟儒之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璟儒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庭羽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0年度司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相 對 人 陳璟儒 住雲林縣虎尾鎮行政路8號(雲林縣虎
尾戶政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省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件:債權讓與通知函影本一紙。
- 發布日期 : 110-02-20
- 更新日期 : 110-02-20
- 發布單位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