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虎小調字第5號胡昌金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1件
例稿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雲院惠民虎甲110年度虎小調字第5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胡昌金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各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 條第1 項
。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 年度虎小調字第5 號雲林縣政府水利處
與胡昌金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胡昌金之訴訟
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胡昌金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17日下午2
時1 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郭美儀
- 發布日期 : 110-01-15
- 更新日期 : 110-01-15
- 發布單位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