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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75號曾俊誠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麟中簡民河110中簡75字第1100003891號
本文: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俊誠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0年度中簡字第75號原告雙囍婚宴會館有限公司與
被告曾俊誠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
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上午9時55
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
33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魏愛玲
- 發布日期 : 110-01-14
- 更新日期 : 110-01-14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