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984號賴文隆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中院麟非參109司聲1984字第1100003900號
本文: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984號公示送達事件內,
應送達予相對人賴文隆裁定一件,並將該正本揭示於后,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法院書記官:夏進通
附錄裁定節本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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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984號
聲 請 人 游惠雯 住高雄市苓雅區
相 對 人 賴文隆 住臺中市太平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L1********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賴文隆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賴文隆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
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
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設於臺中市
太平區新光路大明巷9號,又聲請人按該址寄送存證信函,
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記載「拆遷」文字之戳印,此
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及退件信封正本附卷可憑,
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查,堪認
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 發布日期 : 110-01-14
- 更新日期 : 110-01-14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