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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小字第4241號孫彥華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麟中簡民強109中小4241字第1100003897號
本文: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孫彥華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09年度中小字第4241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孫彥華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
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
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上午9時10
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
33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王麗麗
- 發布日期 : 110-01-14
- 更新日期 : 110-01-14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