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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08號陳昱廷之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黃鉦峰之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9年度訴字第808號被告陳昱廷等詐欺案件之
公示送達檢察官併辦意旨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 發布日期 : 110-01-14
- 更新日期 : 110-01-14
- 發布單位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