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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522號林碧霞(兼江時雄之繼承人)之併案函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雲院惠110司執庚字第15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碧霞(兼江時雄之繼承人)之110年1月14日雲院惠110司執庚字第1522號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522號債權人李宗明與債務人林碧霞(兼江時雄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庚股書記官楊麗雪
- 發布日期 : 110-01-14
- 更新日期 : 110-01-14
- 發布單位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