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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166號黎氏貝娌( LE-THI-BE-LY)之裁定
例稿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雲院惠家喜109年度家親聲字第16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9 年度家親聲字第166 號聲請人廖水○與
相對人黎氏貝娌( LE-THI-BE-LY) 間改定未
成年人監護人事件之裁定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黎氏貝娌( LE-THI-BE-L
Y) 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
來院領取。
書記官 陳智仁
附錄裁判要旨
一、選任聲請人廖水○為未成年人廖丸萱、廖奕誠之監護人。指
定關係人廖水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股別:喜
- 發布日期 : 110-01-13
- 更新日期 : 110-01-13
- 發布單位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