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鄭清豪之開庭通知書
例稿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發文字號:雲院惠家馨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鄭清豪之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各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50 條、第151 條
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 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鄭清秋與鄭清豪等
間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予被告鄭清豪之訴訟文書,
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清豪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0 年5 月25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一法庭(設雲林縣斗六市
公明路4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鄭清豪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徐基典
- 發布日期 : 110-01-12
- 更新日期 : 110-01-12
- 發布單位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