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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虎簡字第152號王楨智之開庭通知書1件
例稿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雲院惠民虎甲109年度虎簡字第152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王楨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 年度虎簡字第152 號李昀庭與王楨智返
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予被告王楨智之訴訟文書,依法
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王楨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0 年3 月19日上午9
時,在本院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郭美儀
- 發布日期 : 110-01-12
- 更新日期 : 110-01-12
- 發布單位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