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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婚聲字第37號凌壽蘭之裁定
例稿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發文字號:雲院惠家喜109年度家婚聲字第3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9 年度家婚聲字第37號聲請人劉堅柏與相
對人凌壽蘭間履行同居事件之裁定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凌壽蘭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
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陳智仁
附錄裁判要旨
一、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二、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股別:喜
- 發布日期 : 110-01-12
- 更新日期 : 110-01-12
- 發布單位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