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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15號呂昌磊、呂健豪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部分撤回暨更正聲明狀繕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雲院惠民善109年度訴字第415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呂昌磊、呂健豪之民事部分撤回暨更
正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151 條第1 項
。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 年度訴字第415 號曾瑞西與呂和(呂錐
之繼承人)等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呂昌磊
、呂健豪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部分撤回暨更正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呂昌磊、呂健
豪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0 年1 月28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庭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職稱:法 官
書記官:書記官 程尹鈴
股別:善
- 發布日期 : 110-01-11
- 更新日期 : 110-01-11
- 發布單位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