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19號被告童南江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月109年度訴字第53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童南江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5319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童南江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鄭雅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319號
原 告 金士頓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綸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賴映淳律師
被 告 童南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股 別:月股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