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小字第4461號陳逸文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09年度北小字第44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逸文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09年度北小字第4461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逸文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李易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小字第446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陳逸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參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