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936號被告王齊凱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月109年度訴字第69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齊凱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693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齊凱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鄭雅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9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 告 王齊凱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貳佰陸拾陸元,及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零壹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肆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股別:月股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