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620號被告何家輝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月109年度訴字第66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家輝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662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何家輝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鄭雅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620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送達代收人 陳卉柔
訴訟代理人 陳志成
被 告 何家輝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零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股 別:月股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