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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49號張世傑之判決正本1件
例稿名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屏院進家定109年度婚字第14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世傑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50 條、
第151 條及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9 年度婚字第149 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張世傑得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張○○、張○○、張○○、張○
○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皆由原告單獨任之。被告得於每
月第二、四週週六上午九時起,至原告指定之處所,與未
成年子女張○○、張○○、張○○、張○○會面,在不違
反其等之意願下,並得偕同其等外出,由被告照顧至翌日
即週日下午六時前送回原告指定之處所。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核章欄: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書記官:林佳慧
股別:定
函稿代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