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3845號李德富之判決節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日109年度基小字第284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845號清償債務之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李德富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陳櫻姿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84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住臺北市中正區
聶寧 住臺北市中正區
被 告 李德富 住基隆市中正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7,253元,及其中2萬4,462元自109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