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小字第1360號葉瑞芳之判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桃院祥民友109壢小字第136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葉瑞芳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壢小字第1360號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葉瑞芳間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張芝寧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1360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被 告 葉瑞芳 (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參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