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小字第1189號鍾瑞平之判決正本1 件
例稿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桃院祥民政109壢小字第118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鍾瑞平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 年度壢小字第1189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鍾瑞平間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 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 段388
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張季容
核章:書記官 科長 法 官
股別:政
函稿代碼:E012-1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T524-1 T524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118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中山區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沙東星
住台北市中山區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住臺北市中山區
被 告 鍾瑞平 住桃園市中壢區
(現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