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843號蔡玉霞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玄109年度基小字第28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843號給付借款之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蔡玉霞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林亭如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843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住臺北市
被 告 蔡玉霞 籍設新北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F22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109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零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金新臺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