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東簡字第97號吳秀真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東簡字第97號清償借款事件之
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吳秀真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壹萬陸仟玖佰陸拾柒元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拾壹萬陸仟玖佰
陸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書記官 張耕華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