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476號蔡儀羚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華109年度訴字第647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儀羚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647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儀羚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47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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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倩如 住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0樓
被 告 蔡儀羚 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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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O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O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