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護字第741號葉淑美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09年度家護字第7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葉淑美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9年度家護字第741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葉淑美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護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葉靜昕 住(略)
法定代理人 葉和德 住同上
兼
法定代理人 沈文婷 住同上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彭之麟律師
陳冠睿律師
相 對 人 葉淑美 住(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院前所核發之109 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84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自本裁定核發時起失其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周玉惠
擬 判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