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27號郭豐益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09年度訴字第68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豐益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682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郭豐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賴靖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82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邱志仁
代 理 人 梁文昀
被 告 郭豐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暨自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暨自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