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140號林璇晏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誠109年度訴字第71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璇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714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璇晏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周儀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14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盧澤松
被 告 林璇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