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簡字第1601號簡翊泰之判決正本1件
例稿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桃院祥民順109桃簡字第160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簡翊泰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 年度桃簡字第1601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與被告簡翊泰間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 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56 桃園市桃園區仁愛路120
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請登載裁判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
書記官:王冠雁
核章:書記官 科長 法 官
股別:順
函稿代碼:E012-1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T524-1 T524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160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蘇芷萱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住同上
被 告 簡翊泰 籍設桃園市
(桃園區戶政事務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居桃園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一七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