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150號張鈞睿即張健銘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松109年度訴字第715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鈞睿即張健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715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鈞睿即張健銘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周芳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15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許貴添
被 告 張鈞睿即張健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陸萬玖仟貳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股 別:松股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