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48號何世昌之裁定、多元化繳費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桃院祥民晰109年度勞訴字第148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何世昌之裁定正本、多元化繳費單各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49 條第3 項及第
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勞訴字第148號許淮順等與潘柏霖即鴻樂食
品行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多元化繳費單,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原告何世昌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蘇玉玫
股別:晰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48號
原 告 許淮順 住
居
李成進 住
黃慧梅 住
居
何東岳 住
居
簡淑芬 住
居
林水河 住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明潔律師
原 告 何世昌 住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柏霖即鴻樂食品行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查,本件原告
等人起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請求項目」欄所示
之項目,是以原告等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徵收裁判費」欄所
示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補繳,有逾期不繳者,
即個別駁回該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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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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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 │ 請求項目 │ 應徵收裁判費 │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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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許淮順│延長工時工資:262,536元 │993元 │
│ │ │提撥勞退:16,812元 │ │
│ │ │合計:279,348元 │ │
├──┼───┼─────────────┼─────────────┤
│ 2 │何東岳│延長工時工資:731,952 元│2,900元 │
│ │ │提撥勞退:58,556 元 │ │
│ │ │合計:790,508元 │ │
├──┼───┼─────────────┼─────────────┤
│ 3 │簡淑芬│延長工時工資:483,814 元│1,910元 │
│ │ │提撥勞退:36,658 元 │ │
│ │ │合計:520,472元 │ │
├──┼───┼─────────────┼─────────────┤
│ 4 │林水河│延長工時工資:733,563 元│2,863元 │
│ │ │提撥勞退:55,403 元 │ │
│ │ │合計:788,96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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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黃慧梅│延長工時工資:1,117,653 │4,326元 │
│ │ │ 元 │ │
│ │ │提撥勞退:83,708元 │ │
│ │ │合計:1,201,36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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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李成進│延長工時工資:641,488 元│2,496元 │
│ │ │提撥勞退:48,473 元 │ │
│ │ │合計:689,961元 │ │
├──┼───┼─────────────┼─────────────┤
│ 7 │何世昌│延長工時工資及提撥勞退等合│1,030元 │
│ │ │計:280,26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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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