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簡字第17820號陳文莉(原姓名陳紋雀)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09年度北簡字第178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文莉(原姓名陳紋雀)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782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文莉(原姓名陳紋雀)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782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陳文莉(原姓名陳紋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陸佰柒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