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876號VINCENT PAUL ARTECHE MUNOZ之刑事判決
主旨:茲將應送達VINCENT PAUL ARTECHE MUNOZ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易字第876號VINCENT PAUL ARTECHE MUNOZ侮辱案件,應受送達人VINCENT PAUL
ARTECHE MUNOZ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刑事判決節本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吳宜家
判決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8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VINCENT PAUL ARTECHE MUNOZ(美國籍)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8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