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43號傅立強(POH‧LIP‧KEONG)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傅立強(POH‧LIP‧KEONG)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9年度婚字第143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傅立強(POH‧LIP‧KEONG)得於本院辦公時間來院領取。
三、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婚字第143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朱宜君律師
被 告 己○○(POH LIP KEONG)
馬來西亞籍
住居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由原告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