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簡字第1021號吳曉琴之裁定
例稿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桃院祥民任109壢簡字第10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吳曉琴之裁定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壢簡字第1021號原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吳曉琴間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廖芷儀
核章:書記官 科長 法 官
股別:任
函稿代碼:E012-1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T524-1 T524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021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255號5樓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何宜庭
住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段88號3樓
被 告 吳曉琴 住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38號六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北地方法院」之
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