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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小字第1725號陳韋綸(原名:陳國生)、黃秀珍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函
例稿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桃院祥民靖109壢小字第17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韋綸(原名:陳國生)、被告黃秀珍之言
詞辯論筆錄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函 各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 年度壢小字第1725號原告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陳韋綸(原名:陳國生)等二人間給付買賣
價金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
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28日上午 9時25
分在本庭(設址:32069 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 段388 號
) 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張淑芬
核章:書記官 科長 法 官
股別:靖
函稿代碼:E012-22 公示送達公告(言詞辯論)T523-1 T523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