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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838號翁鴻銘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賢109年度訴字第78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翁鴻銘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783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上午9時35
分,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