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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48號李政蒲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民弘109年度訴字第648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政蒲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訴字第648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
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下午4時
2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
樓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陳紀元
股別:弘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更新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